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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出台办法 骗提公积金查实将追回

成都商报  2017-04-12 15:39

[摘要]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促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诚信、健康发展,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成都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将于近日实施。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促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诚信、健康发展,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成都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将于近日实施。

如何认定 联系单位核实

在调查核实程序阶段,《办法》明确了对骗提套取行为的核实认定程序,发现缴存职工涉嫌利用虚假资料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成都公积金中心业务审核部门对缴存职工进行问询调查,填写问询笔录,并收集、留存相关材料。成都公积金中心根据问询笔录和相关材料,联系房管、当事人所在单位等相关单位进行真实性核实。通过调查核实,缴存职工存在骗提套取行为的,成都公积金中心根据调查情况出具调查情况通知书并通知缴存职工在7个工作日内签收。

如何处理 纳入“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登记”指成都公积金中心将骗提套取职工个人信息及骗提套取行为记入成都公积金中心业务管理系统。纳入不良行为登记后,成都公积金中心暂停骗提套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住房公积金业务功能以及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全域提取业务办理资格;暂停受理骗提套取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不包括离退休提取,死亡提取业务)和贷款业务办理申请,并将骗提套取职工骗提套取信息报送其工作单位及征信管理部门。

“追回骗提套取资金”,指成都公积金中心要求骗提套取职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退还套取资金,未按此要求退还的,成都公积金中心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采取法律手段追回资金。

如何删除? 登记满5年后

同时,《办法》还专门针对“内鬼”给出了处理规定:成都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帮助缴存职工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或不按规定处理,侵害缴存职工或单位合法权益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骗提套取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缴存职工不良行为登记后,信息可否删除?《办法》对此有明确规定,针对“缴存职工收到处理决定书10个工作日内主动全额退回骗提套取资金满6个月的;缴存职工未按规定全额退回骗提套取资金,成都公积金中心全额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后满1年的;不良行为登记时间满5年的”这三种情况,中心在满足条件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删除缴存职工不良行为登记信息。

[链接]

属于骗提套取公积金的行为:

1、利用虚假身份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2、利用虚假婚姻信息、婚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3、利用虚假业务办理委托函提取住房公积金;

4、利用虚假工作关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5、利用虚假购房住房租赁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

6、利用虚假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7、利用虚假鉴定报告、病情诊断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8、利用虚假票据提取住房公积金;

9、利用虚假自建房审批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10、其他骗提套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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